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53号
被告人章文清,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文清、胡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文清、胡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章文清、胡朋多次结伙或各自到本市高新区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朋纠集被告人章文清来到麻丘镇奥特莱斯小区1-111号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芙蓉兴盛商店实施盗窃,胡朋暴力打开玻璃门后,两人依次进入商店,共盗得现金4000余元、VIVO手机1部、硬中华香烟3条、硬盒红瑞香烟1条、普通芙蓉王香烟2条、滕王阁紫光香烟2包,现金被二人均分,烟由章文清分得,手机由胡朋分得。经鉴定,该店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210元,被盗手机价格为322元。
2.2020年 8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章文清独自来到麻丘镇卫生院对面的一家药店,砸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盗得现金约100元。
3.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章文清独自来到麻丘镇刘城花园小区北边被害人陶某某经营的佳百慧便利超市,砸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共盗得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利群香烟(新版)2条、红瑞香香烟(硬) 1条、红七匹狼香烟2条、吉品金圣香烟2条、金圣香烟(本草瑞香)2条、金圣香烟(滕王阁紫光)2条、黄鹤楼香烟(软蓝)2条、芙蓉王香烟(硬)2条、金圣香烟(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条、金圣香烟(智圣出山)4包、阳光利群香烟1条、七匹狼香烟(蓝)1条。经鉴定,该店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410元。
4.2019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朋独自来到麻丘镇刘城小区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小秀烟酒店,使用钢钳剪断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窃,盗得现金少许、利群香烟3包和一些零食。经鉴定,该店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35元。
5.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朋对小秀烟酒店实施盗窃后,又来到麻丘镇绿地未来城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绿海生活生鲜超市,使用钢钳剪断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章文清于2020年8月31日被抓获,被告人胡朋于同年9月7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章文清、胡朋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文清、胡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文清、胡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章文清盗窃3次,盗得财物1.2万余元,胡朋盗窃3次,盗得财物7700余元,均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文清、胡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章文清、胡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文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文清、胡朋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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