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胡本见,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本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胡本见驾驶一辆粉红色申迅牌电动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号徐某某的租住房外,趁徐某某等人外出之机,用一把“套筒扳手”将该住屋房门撬开,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01元、钯950钻石戒指一枚(价格经鉴定为人民币3100元)、卡西欧手表一只(价格经鉴定为人民币833元)、新加坡元15元(经鉴定系真钞)、越南盾1000元、柬埔寨瑞尔100元、印度尼西亚卢比100000元(经鉴定系真钞)、小型运动相机一部、施华洛世奇双心挂坠项链一根、包装盒若干以及其他首饰、手表等物品盗走。被告人胡本见逃离至毗河绿道处清点赃物时被民警挡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本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本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本见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本见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本见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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