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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杰东、黄晓红诈骗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胡杰东,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彭水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晓红,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杰东、黄晓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4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胡杰东、黄晓红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在胡杰东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国际**室,使用虚假身份通过“珍爱网”、“伊对网”等婚恋交友网站获取被害人信息,利用微信聊天工具以婚恋交友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然后以投资理财为由引诱被害人到胡杰东租用的“东皇国际”网络平台购买五福彩,再操控“东皇国际”后台数据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胡杰东、黄晓红、孙某某三人独立寻找作案目标,共同使用由胡杰东租用的“东皇国际”平台,交互使用各自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或者陈某某、涂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作为“东皇国际”平台的充值账户。黄晓红每月向胡杰东支付平台租赁费用5000元,孙某某向胡杰东支付其诈骗所得的20%。

期间,被告人胡杰东诈骗胡某某105143元,诈骗柳某某59000元,诈骗李某某3000元,诈骗肖某某1900元,诈骗任某某87300元,共计256343元;胡杰东提供“东皇国际”平台、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晓红诈骗233235元,帮助孙某某诈骗18600元,以上合计508178元。

被告人黄晓红诈骗周某某3900元,诈骗罗某某56835元,诈骗谢某某136000元,诈骗温某某35100元,诈骗薛某某1400元,共计233235元,提供微信账户帮助胡杰东收款5万元,以上合计283235元。

被告人胡杰东、黄晓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涂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柳某某、谢某某、任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温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杰东、黄晓红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杰东、黄晓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胡杰东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晓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杰东、黄晓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杰东提供平台帮助黄晓红、孙某某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杰东、黄晓红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波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杰东、黄晓红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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