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胡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罗某某,男,现年27岁。
被害人张某某,女,现年25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8日经补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杰伪造虚假的房产证、抵押权证、租赁合同等资料,虚构收购、解封房屋等事实,采取多借少还的方式,先后共计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0余万元。被害人罗某某部分款项在成都市金牛区**街**号**单元**号的租住房内通过手机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胡杰。
2019年1月底至3月中旬,被告人胡杰还虚构收购、解封房屋等事实,先后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胡杰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书记员:杜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
3.被告人胡杰诈骗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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