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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杰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胡杰,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罗某某,男,现年27岁。

被害人张某某,女,现年25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8日经补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杰伪造虚假的房产证、抵押权证、租赁合同等资料,虚构收购、解封房屋等事实,采取多借少还的方式,先后共计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0余万元。被害人罗某某部分款项在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的租住房内通过手机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胡杰。

2019年1月底至3月中旬,被告人胡杰还虚构收购、解封房屋等事实,先后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胡杰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书记员:杜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

3.被告人胡杰诈骗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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