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林容留他人吸毒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胡林,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住富顺县**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号。2002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晚22时22分许,被告人胡林帮殷某某从“江铃”(未查实)处购买毒品后,由胡林提供吸毒工具,并伙同殷某某、林某甲、陈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富顺县富世街道吉祥路东升小区的住处卧室内,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晚毒品吸食之后殷某某又出资,由胡林从“张某”(未查实)处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后胡林、殷某某、林某甲、陈某某等人再次在胡林卧室内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胡林邀约林某甲、陈某某在富顺县富世街道吉祥路东升小区其卧室内吃饭,期间陈某某先行吸食了部分由林某甲携带过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吃完饭后胡林一人在其卧室内吸食了部分由林某甲带来的毒品,当日下午林某甲午睡后在胡林卧室内吸食了剩余的毒品。2019年10月31日胡林在其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林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林之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再次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林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2020年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