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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林武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胡林武,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林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胡林武至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原**村)**上湾*组**号丁某某家院门外,从厨房钻窗进入院内后拆卸下一楼房屋玻璃翻入丁某某居住室内,沿一楼客厅进入卧室,盗得丁某某存放在卧室衣柜中的现金11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被告人胡林武作案过程中,遇房主丁某某返家开门,遂携带盗得财物逃离现场。丁某某察觉家中异常后,骑车追查,在**上湾西出口水塘处与村民共同抓获被告人胡林武。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2190元、黄金项链价值4940元。

案发后,现金及财物均由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被害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书写领条;孝感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林武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林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林武具有盗窃财物数额8230元;累犯;案发后赃款赃物及时追回,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薏

 检察官助理:李丹妮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林武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九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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