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胡林,男, 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8********,苗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或者个人多次窜至榕江县**镇**小区、**小区扶贫搬迁安置在建楼房盗窃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总计价值人民币40926.6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3单元,将2楼、3楼、4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096元。
2.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3单元,将5楼、6楼、7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308元。
3.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3单元,将8楼、9楼、10楼、11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936元。
4.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2单元,将2楼、3楼、4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096元。
5.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2单元,将5楼、6楼、7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308元。
6.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2单元,将8楼、9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468元。
7.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2单元,将10楼、11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468元。
8.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1单元,将2楼、3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468元。
9.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1单元,将4楼、5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468元。
10.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1单元,将6楼、7楼、8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096元。
11.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7号楼1单元,将9楼、10楼、11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308元。
12.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4号楼1单元,将1楼、2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780元。
13.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伙同胡某乙(已判决)窜至榕江县**镇**小区4号楼1单元,将3楼、4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780元。
14.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8号楼2单元,将4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542.64元。
15.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8号楼2单元,将6楼、9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268.88元。
16.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8号楼3单元,将5楼、8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268.88元。
17.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9号楼,将该楼1单1楼和2单元1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042.04元。
18.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9号楼1单元,将9楼、10楼、11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935.84元。
19.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9号楼2单元,将9楼、10楼、11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935.84元。
20.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19号楼3单元,将4楼、5楼、11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935.84元。
21.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20号楼3单元,将8楼、9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268.88元。
22.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20号楼2单元,将6楼、9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268.88元。
23.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20号楼1单元,将9楼、10楼、11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811.52元。
24.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21号楼2单元,将2楼201室、202室、204室、205室、206室和4楼、5楼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807.98元。
25.2018年6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林窜至榕江县**镇**小区21号楼3单元,将4楼和5楼501室、502室、503室、505室、506室已安装好的进户铜芯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25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林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已判决)、杨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林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926.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林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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