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林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89号

被告人胡林,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3********,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高新区人,住重庆市高新区**路**号**幢**。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8时许,购毒人员贺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林购买毒品。贺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胡林后,胡林将外用白色餐巾纸包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净重0.23克)和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红色片剂状可疑物一包(净重0.09克)放在重庆市高新区康居西城小区7组团6栋27楼消防栓处,让贺某某去取,后胡林在康居西城小区7组团6栋单元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贺某某在康居西城小区7组团6栋27楼消防栓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胡林处提取并扣押作案联系用VIVO手机一部,从贺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胡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林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林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78153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