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胡林顺,绰号“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现租住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附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12月26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甲,绰号“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柬埔寨国籍,护照号不详,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12月26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下065号,现租住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12月26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林顺、阿某甲、刘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喻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和拐卖妇女的“10.19”系列案指定管辖的函》文件规定,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9月2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7月13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胡林顺与被告人阿某甲结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此后,被告人胡林顺、被告人阿某甲多次组织柬埔寨籍女子入境中国嫁人。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与胡林顺、阿某甲共同组织一名柬埔寨籍女子入境中国。上述被告人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阿某甲从中国偷渡回柬埔寨,其同村的马某甲听阿某甲说嫁到中国后生活很好,便萌生嫁到中国的想法。马某甲联系阿某甲表示想嫁到中国。阿某甲立即联系被告人胡林顺。随即,胡林顺、汪某某(另案处理)同阿某甲约好将马某甲偷渡到中国。2017年12月底,阿某乙联系阿某甲表示想嫁到中国,阿某甲也将此事告诉了胡林顺,胡林顺表示同意。2018年1月中旬,阿某甲带着马某甲、阿某乙等人从柬埔寨绕道越南,在越南胡志明市由胡林顺、汪某某事先联系好“阿某丙”(另案处理)带阿某甲等人从胡志明市坐车到越南芒街,然后从越南芒街偷渡到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接着由汪某某、胡林顺安排他人(另案处理)到东兴接到阿某甲、马某甲、阿某乙三人,并为阿某甲等人购买好从东兴到江西龙虎山的汽车票。到了龙虎山后,胡林顺、汪某某开车将阿某甲、马某甲、阿某乙三人接回景德镇市。2018年2月,胡林顺、汪某某以1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马某甲介绍给了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松柏村的马某乙为妻,以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阿某乙介绍给了江西省鄱阳县侯家岗刘芭垅村的程某某为妻。
2、2018年2月份,被告人阿某甲再次从中国偷渡回柬埔寨。同年4月左右,柬埔寨女子阿某丁联系到阿某甲表示想嫁到中国,阿某甲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胡林顺,此后胡林顺安排阿某甲与阿某丁从越南入境,阿某甲与阿某丁达到越南胡志明市后,由胡林顺联系“阿某戊”(另案处理)将阿某甲、阿某丁从胡志明市送到越南芒街,然后从越南芒街坐船到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到东兴后,由胡林顺安排他人开车带阿某甲二人到广西省南宁市乘坐前往南昌的客车;到南昌后,被告人胡林顺将阿某甲二人带回景德镇市。同年6月左右,胡林顺以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阿某丁介绍给了江西省余干县九龙乡的王某某为妻。
3、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林顺与被告人刘某某因故从广州白云机场出境前往柬埔寨,期间在柬埔寨寻找柬埔寨籍女子到中国婚配。刘某某通过柬埔寨女朋友“阿某己(另案处理)找到两位同意嫁到中国的柬埔寨女子。因刘某某当时没带够办理护照的费用,胡林顺、刘某某、阿某甲三人商议由阿某甲将其中一名柬埔寨籍女子宁某某偷渡入境。2018年12月中旬,阿某甲带着宁某某由柬埔寨绕道越南,随后从中越边境偷渡到中国境内,于12月20日抵达南昌,胡林顺、刘某某将二人从南昌接回景德镇市。同年12月24日,胡林顺、刘某某二人以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宁某某介绍给了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仓前村的李某某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2、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林顺、刘某某、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四名柬埔寨籍女子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甲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四名柬埔寨籍女子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一名柬埔寨籍女子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志波
检察官助理:刘婕妤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林顺、刘某某、阿某甲现羁押在婺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捌张。
3.本案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物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叁拾元、手机四部(两部苹果手机,两部OPPO手机)、存款凭证柒张均随案移送。
4、被告人刘某某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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