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青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花园**号楼**单元**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11月14日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2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2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利用实际控制的淄博**有限公司、淄博**有限公司、淄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6%-9%不等的费用,为淄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76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6328424元,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1.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王某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税额共计490514.8元。
2.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杨某某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税额共1395945.39元。
3.2017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祝某某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共计55981.34元。
4.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王某某、蔡某某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0份,税额共计754858.94元。
5.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刘某某开具受票方是新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3份,税额共计797507.96元。
6.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袁某开具受票方为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额654794.34元;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共计25095.86元。
7.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杨某某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共计383277.66元。
8.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税额共计61062.9元;为侯某某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税额共计444173.08元。
9.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陈某某开具受票方是山东**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共计89682.64元;为王某开具受票方是山东**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共计180249.67元。
10.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单某某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税额共计16728.94元。
11.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刘某某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共计10922.48元;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共计11413.92元;开具受票方是无棣**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共计35829.09元;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共计21527.6元;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6454.26元;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782.06元;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5527.25元;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共计11219.86元;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4261.25元;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共计146008.65元;开具受票方是淄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税额合计450102.49元。以上发票共计82份,税额共计704048.91元。
12.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马某某开具受票方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税额共计121429.63元。
13.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李某某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税额共计14318.62元。
14.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韩某某开具受票方是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朗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额共计13875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业务回单、微信截图、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姝君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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