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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胡某甲、闫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村委**。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0********,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胡某甲、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5月份至农历7月初九,被告人胡某、闫某某经预谋,每逢农历的初四、初九开设斗鸡赌场,斗鸡赌场先后设在被告人胡某甲家门口、**学校附近的胡同、**西侧的林地内。为了拉拢人员,胡某利用微信建立吴屯斗鸡群,被告人胡某甲也帮助拉拢参赌人员。在赌场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向进入赌场的人收取每人10元、15元钱的门票钱,被告人胡某甲充当斗鸡赌博的裁判,被告人闫某某帮助焊赌博用的围栏,帮助胡某收门票钱、干杂活。斗鸡赌博进行共计二十余场,被告人胡某收取门票3000余元,被告人闫某某分得赃款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胡某微信转账记录、胡某甲微信转账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胡某甲、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胡某甲、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甲、闫某某以收取入场费为目的,开设经营斗鸡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永忠

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胡某、胡某甲、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3册和全部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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