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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邹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胡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5********,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45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9********,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邹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胡某、邹某某、周某(未满16周岁)先后偷渡出境至缅甸国。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邹某某、周某相约偷渡返回中国,并在途中遇到被告人胡某。三人以徒步、乘车等方式偷渡入境于2020年7月18日到达孟连县**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公安云搜索人员电子档案、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分析报告等;3.被告人胡某、邹某某及同案人周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邹某某在罪行被发觉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询问中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邹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8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中查获的手机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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