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住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15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住汉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陈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胡某在自己位于汉台区**镇**村**组的家中,以11000元的价格将一支气枪非法销售给被告人陈某。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伙同豆某某在在汉台区望江路**汽车装潢店将一支气枪销售给陈阳。2014年底,陈某因购买的气枪不好用,便通过候某、孙某希望购买一支新气枪,孙某因与胡某认识便将此事告知胡某,胡某急需用钱便同意以5500元的价格成交,因前次与陈某交易枪支价格较高,胡某不便出面,胡某就委托孙某与陈某在汉台区王观营村4组**厂西侧路边完成交易。
2015年3月8日汉台分局办案民警在胡某家中查获气枪一支,打气筒一支。同年3月16日,民警从陈某家中查获气枪两支、铅弹380发;同日从陈某乙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出气枪一支、铅弹64发。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四支枪支均为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3月16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候等的证言,被告人胡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枪支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买卖枪支三支,被告人陈某非法买卖枪支两支,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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