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交通肇事罪)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街**路**号,现住地湖北省松滋市**镇**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4时4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鄂D****6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碎石24.53吨)沿225省道由南向北至39KM+500M路段时,遇被害人娄良元驾驶鄂E****9号普通摩托车向左转弯,胡某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娄良元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娄良元被碾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限速路段超过最高限速行驶中遇前车左转弯时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娄良元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等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凤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路,联系电话:1355458****。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