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胡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蚌埠市龙子湖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小型轿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淮河路至凤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胡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胡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31mg/100ml。
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照片、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关于胡某的全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云松
检察官助理:李浩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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