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胡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1************,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人员,住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镇平县三里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同仁堂幸福小区”门口处时,与姜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抽取胡某静脉血液并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胡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5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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