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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789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高速台州收费站外广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样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霞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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