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满族,身份证号码: 3714021989********,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楼**号**号,现住址德城区**宿舍**号楼**号,申通快递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时2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大道又一村饭店门前,其车与机非隔离护栏防撞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胡某某受伤,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宿舍**号楼**号,联系电话1530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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