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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危险驾驶罪)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076号 

  被告人,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家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浙H8****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村到***村。同日23时05分许,途经义乌市**街道**路**号地段时,碰撞由方某驾驶停放在事故地点的浙GA****号小型轿车后,致使浙GA****号小型轿车又碰撞前方由陈某驾驶停放在事故地点的浙G2****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胡某在明知现场群众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后被告人胡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胡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条,和解协议,血样提取登记表,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陈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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