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林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胡某林,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组1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林驾驶赣BV****二轮摩托车沿238线由高兴镇往兴国县城行驶,行驶至兴国县高兴镇蒙山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英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追尾,造成刘某英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2日死亡。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英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林在现场被巡逻民警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林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勇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林现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