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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乔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本市和平区**道**里**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本市红桥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本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乔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吕某某、周某某、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岳某某(均已判决)于2012年4月注册成立天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吕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担任总经理,巴某某担任副总经理,徐某某、刘某某、岳某某任公司股东。

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吕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公司员工以天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甲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乙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丙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丁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戊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企业的名义,采用签订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及提供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向李某甲、杨某某等一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1.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系天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受公司指派,采用上述手段向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9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系天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受公司指派,采用上述手段向任某某、马某某等五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7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系天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受公司指派,采用上述手段向李某乙、关某某等六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6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8月26日将被告人胡某某、乔某某、梁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4.8611万元,被告人乔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6.5263万元,被告人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13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贺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同案犯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2、李某乙、任某某等十六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借款合同、收据、合伙协议、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胡某某、乔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乔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乔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乔某某、梁某某分别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骆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2290****;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219****;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138****。

2、侦查卷六册、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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