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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029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老胡,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

被告人介某某,绰号老余,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乡**村**巷**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

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伙同吴谫诙(另案处理)至本区重固镇北青公路5999号上海**电缆公司,翻墙进入厂区内窃得电缆线四捆,胡某甲、介某某各携带一捆电缆线离开,吴谫恢携带两捆电缆线欲离开时被巡逻的联防队员发现,遂丢弃电缆线逃离。公安机关对现场电缆线进行了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胡某甲销赃得款1,17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介某某销赃获利620元。经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扣押电缆线价值2,918元。

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供述、被害人胡某乙陈述、证人金某某、陈某某证言、监控录像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伙同他人窃得电缆线四捆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电缆线二捆,已发还被害人胡某乙。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二捆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18元。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到案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介某某现羁押于青浦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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