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2月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3********,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临沭县**镇**村**号,农民。2015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至腊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代某某夫妇二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通过架设粘网的方法在临沭县**街道**村村东石屋子山栗行中非法狩猎斑鸠和斑鸫100余只。经鉴定,斑鸠和斑鸫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等书证;被告人代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代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代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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