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17年9月2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9年1月1日期满解矫)。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园区**文体有限公司(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任某某、应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招揽被告人何某某、任某某帮助其进行抄码,多次接受徐某某、应某某等人的投注后,再转投至李某某(另案处理)及赌博网站处,并以返点方式进行获利。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达人民币2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帮助被告人胡某某进行抄码,金额达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帮助被告人胡某某进行抄码,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多次接受严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投注后,再转投至赌博网站(网址:vst520.net),并以返点方式进行获利。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任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
2、证人徐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任某某、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电脑提取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任某某、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任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被告人应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任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任某某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应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任某某、应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胜
检察官助理 邵军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任某某、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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