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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何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65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43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住瓦房店市**街**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042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瓦房店市**街**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街道办事处**小区内查获一传销窝点,经审讯,该传销窝点内人员由讲师统一授课,有组织的以网上交友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该组织内成员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小区一租住房屋内利用网上交友的方式取得邓某某信任,以肚子疼为由诈骗网友邓某某500元,以阑尾炎手术为由诈骗邓某某6000元,以交医疗费为由诈骗邓某某3000元,2019年11月份以交房租为由诈骗网友邓某某3000元。胡某某共诈骗12500元。该组织内成员被告人何某某将自己包装成女生,与被害人谢某甲在网上交友获取谢某甲信任,编造自己生病、需要路费和交房租为由,让谢某甲多次给其微信转账,组织内成员被告人梁某某帮助何某某与被害人谢某甲视频、语音聊天,伙同何某某诈骗,二人共计诈骗谢某甲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谢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胡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的供述。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通过网络电信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助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三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2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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