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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何某甲等诈骗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8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58********,汉族,文盲,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路**号**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55********,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住营山县**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何某甲、文某某、陈某甲、何某乙、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何某甲、文某某等6人,以相亲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作案6起,涉案金额35900元;被告人何某甲作案6起,涉案金额20000元;被告人文某某作案3起,涉案金额10100元;被告人陈某甲作案7起,涉案金额32480元;被告人何某乙作案9起,涉案金额52700元;被告人易某某作案9起,涉案金额52700元。

1、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张玉华、黄建淑、蒋琼英、苏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刘某甲7000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黄建淑、蒋琼英、冯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李某某60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黄建淑、蒋琼英、苏某某对被害人宁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宁某某3800元。同时,黄某甲、蒋某某、苏某某返还被害人2100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黄建淑、蒋琼英、冯某某对被害人舒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舒某某2200元。

5、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苏某某、何某甲对被害人苟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苟某某600元。

6、2018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张玉华、苏某某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陈某乙4300元。

7、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张玉华、姜某某、苏某某对被害人吕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吕某某8600元。后姜某某返还4000元。

8、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潘碧玉、涂黔蓉、王某某对被害人秦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秦某某5880元。后涂黔蓉返还2000元。

9、2019年 1月,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张玉华、黄建淑、蒋琼英、阳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林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吴某某4400元。同时,吴某某微信转账给文某某1200元,文某某骗取的金额为5600元。

10、2019年2月,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潘艳、何某乙、邓某某、王某某、潘碧玉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魏某某11400元。

11、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吕功奎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许某某4600元。

12、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乙伙同被告人潘某甲、潘碧玉、易某某、潘艳、唐某某、许某某(在逃)对被害人邓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邓某某11100元。被告人何某乙、易某某骗取的金额为4300元。

13、2019年3月,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潘艳、潘某甲、唐某甲、何某乙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罗某某2800元。

14、2019年2月,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潘艳、潘碧玉、何某乙、王某某、邓某某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叶某某5200元。

15、2019年3月,被告人何某乙伙同被告人唐某甲、潘某甲、潘艳、易某某、邓某某对被害人唐某乙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唐思杰2000元。

16、2019年1月,被告人何某乙伙同被告人唐某甲、潘某甲、潘碧玉、王某某、潘艳、易某某、邓某某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罗某某2600元。

17、2019年1月,被告人何某乙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逃)、潘碧玉、潘艳、易某某、邓某某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姜某某7600元。

18、2018年1月,被告人何某乙伙同被告人唐某甲、潘碧玉、潘艳、易某某、邓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张某甲6400元。

19、2019年1月,被告人何某乙伙同被告人王嫒、潘碧玉、潘艳、易某某、邓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张某乙10400元。

20、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甲、苏某某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王某甲4600元。

21、2018年12月,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蒋琼英、冯国清、黄建淑对被害人肖开银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肖开银1000元。

22、2018年6月,被告人陈芹伙同被告人张玉华、苏桂缘、胡某甲、刘某某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王某乙6600元,张玉华返回2000元。

23、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张玉华、苏某某、何某甲、刘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吴某某4800元。 

24、2018年12月,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黄建淑、蒋琼英、张玉华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周某某2100元。

25、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苏某某、张玉华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黄某某3600元。 

26、2019年2月,被告人文君伙同被告人黄建淑、蒋琼英、张玉华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陈某乙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何玉霞、文君、陈芹、何全珍、易琼碧5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乙、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甲、何某甲、文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该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甲、何某乙、易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甲、文某某、陈某甲、何某乙、易某某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鲜冰英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何某甲、文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甲、何某乙、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陈某甲(1803479****)、何某乙(1772632****)、易某某(1588175****);

3.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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