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1.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清塘镇**村**组。2006年6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号。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0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清塘镇**村**组。201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9月1日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0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清塘镇**村**组。2007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0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廖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明珠轻轨公车站伺机盗窃。当天10时许,由被告人廖某某在停靠的55路公车上假装投币作掩护,被告人何某甲、胡某某在55路公车门处等候上车的人群中观望掩护,被告人何某乙动手盗走乘客被害人罗某某裤袋内的一部华为牌荣耀10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被民警抓获;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廖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温某某、别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5.物证;6.辨认、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园
代理检察员:张洋瑜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廖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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