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34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0********,汉族,大专毕业,群众,系河南耀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1********,汉族,中专毕业,群众,系河南耀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尤庄村余某乙9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余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兴业大厦2005室成立河南耀驰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耀驰融资金融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合作,由河南公司寻找需要贷款的客户,经过初步审核后将资料等手续传给深圳公司,深圳公司与客户签订抵押和借款合同,河南公司获取佣金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害人宋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均通过河南耀驰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耀驰公司签订抵押和借款合同。
2017年10月30,被告人胡某某、余某甲指派李某甲(另案处理)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车私自开走后卖掉。
2017年9月13日、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余某甲派人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宋某某、陈某乙的车私自开走后卖掉。
经鉴定,涉案三部车辆总计价值14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刘蒙蒙、李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交费票据、合同、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余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余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余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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