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1229199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靖州县新厂镇覃团村十三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靖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储德胜,曾用名储吉友,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3030197110132219,靖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靖州县飞山乡飞山村中间团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储德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靖州县**镇**村**地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一个海洛因包子(约重0.1克)给被告人储德胜。
2020年1月19日,靖州县公安局侦查员在靖州县体育场城市快警旁,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并从胡某某的身上及其驾驶的湘N88737面包车上查获海洛因小包10个(重0.99克)。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04 日9时许,被告人储德胜在靖州县**镇**村**地自己家中以9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海洛因包子(约重0.1克)给李某某。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储德胜因吸食毒品被靖州县公安局侦查员查获,在公安人员讯问时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储德胜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抽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小包一个(约重0.1克),并查获其海洛因小包10个(重0.9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德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小包一个(约重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德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贩卖海洛因1.09克,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在有期徒刑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储德胜具有自首、累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吉辉
2020年3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储德胜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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