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95********,汉族,高中文化,原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派出所协警。出生地宜昌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单元**楼**室。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0********,汉族,高中文化,宜昌**汽车服务公司工作。出生地宜昌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轩,湖北紫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初,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商定,胡某某在宜昌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工作平台违规录入居住证信息,冯某某给胡某某好处费。2019年初至6月,胡某某利用其在宜昌市**派出所工作期间收集的宜昌市点军派出所民警刘某某、郭某某平台帐号、密码,使用**派出所公安内网电脑,私自登陆宜昌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工作平台违规录入居住证信息200余条,提供给冯某某,胡某某获利40000余元;冯某某获利14000余元。
2、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同样手段私自登录进入宜昌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工作平台,违规录入居住证信息20余条,向杨某某等人提供该居住证信息,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宜昌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工作平台的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胡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冯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晓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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