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村**组**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起,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相继应聘到位于本市洪山区徐东一路华天大酒店21楼、15楼,一个由王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等人组建的组织卖淫团伙所租赁的场所,从事协助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某主要从事现金收银、记钟及催钟工作,被告人胡某某主要从事接待嫖客、望风放哨工作,并将自己的手机二维码提供给该卖淫组织,用作嫖资的电子收付,两人从组织卖淫团伙中领取固定工资。2019年6月27日23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进入该场所,现场查获舒某甲、陈某某;舒春兰某某、杨永强某某;孙某某、佘某某;刘丽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穆某某、孙某某等六对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当场被抓获归案,查扣手机19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扣押、接收笔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入库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舒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检查笔录;5.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