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刘某某妨害作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家住海南省万宁市****因妨害作证嫌疑,于2019年6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雄,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3********,汉族,大专文化,海口某甲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湖南省怀化市人,家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街,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4号某甲大酒店宿舍楼**房。因妨害作证嫌疑,于2019年7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占向恒,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胡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口某甲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海口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甲曾签订一份关于承包海口某甲大酒店的《内部承包管理合同》,某乙公司便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押金及承包金。后双方因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矛盾,于2013年10月13日签定《终止合同协议书》以结束某乙公司对某甲大酒店的承包,某甲公司退回部分相关款项后,尚余人民币35万元未退还某乙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因此向汪某甲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10月底向汪某甲还清35万元欠款。

刘某某未按时还款后,汪某甲因多次向刘某某催还欠款未果,于2015年12月15日委托胡某某全权代表其向刘某某催还欠款35万元。胡某某接受委托后多次找刘某某催还款,刘某某仍无法还清欠款。期间,刘某某和胡某某谈好,由胡某某交出汪某甲出具的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并在写明其已收到刘某某还款35万元的收据说明上签字,若汪某甲向胡某某询问刘某某还款情况时,胡某某对汪某甲谎称已收到刘某某还款35万元,待刘某某相关资产被解封有资金后,刘某某再向汪某甲还款,胡某某就可依照其和汪某甲的约定从35万元中提取30%作为回报。之后,汪某甲认为其向胡某某出具的委托书存有不妥多次要求胡某某返还未果,便登报声明截止2016年4月28日取消原委托胡某某代追收刘某某借款一事。

由于汪某甲未收到刘某某还款,某乙公司于2017年1月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公司退还承包款差额35万元给汪某甲及利息。刘某某因此和胡某某谈好,如汪某甲问起刘某某还款情况,胡某某要对汪某甲谎称已收到刘某某还款35万元,并且胡某某不出庭作证。刘某某承诺每月向胡某某汇款3000元。2017年2月23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刘某某出示了胡某某签名的收据说明以证明胡某某已收到其还款35万元,该法院因此追加胡某某作为第三人并通知其出庭,但胡某某未出庭。   

2019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包厢抓获胡某某;同年7月11日,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事先电话联系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接受调查。同年9月9日,刘某某家属代刘某某向汪某甲支付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短信记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人口信息查询表、(2017)琼0106民初633号案卷宗材料、(2017)琼01刑终584号刑事裁定书、证明、欠条、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妨害作证行为,侵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帮助伪造证据,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13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