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沂水县**街道**村**号。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7月减刑释放;2003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22日减刑释放;2018年6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被害人马某某的汽修店门口盗窃一个钢质汽车轮毂,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60元。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胶州市**路**村北被害人祝某某的汽修店门口盗窃一台千斤顶、一个储气罐、一套套筒扳手、一个铝合金汽车轮毂,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61元。案发后追回汽车轮毂一个,千斤顶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91元。
3、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胶州市**路**道交叉口西侧300米被害人李某某的**汽修店门口盗窃两个钢质汽车轮毂,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上述物品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20元。
4、2019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胶州市**镇**村北被害人于某某的汽修店门口盗窃两台千斤顶及一个钢质汽车轮毂,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上述物品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95元。案发后追回千斤顶两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340元。
5、2019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青岛李沧区**路**号被害人马某某的汽修店门口盗窃两台千斤顶、两个钢质汽车轮毂、一根轮胎压条取出器,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上述物品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10元。案发后追回轮胎压条取出器一根,千斤顶两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胶州市**路**十五里**村北被害人逄某某的汽修店门口盗窃一个汽车刹车锅、三个汽车轮边总成、一个半轴、一台台钳,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上述物品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98元。案发后追回轮边总成三个,汽车刹车锅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53元。
7、2019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胶州市**路**村北被害人祝某某的汽修店门口盗窃一个钢质汽车轮毂、一根压条、两个汽车轴头、两根无缝钢管、一根钢质销子、两个汽车轮边总成、三块汽车钢板底座,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上述物品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34元。案发后,追回销子一个、轴头两个、压条一根、轮边总成两个,汽车轮毂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21元。
8、2019年10月3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江**村被害人鞠某某屋前门口盗窃28箱用纸箱包装的红富士苹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刑罚或单处罚金刑罚,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爱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胡某某盗窃监控录像光盘4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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