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组,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9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组,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母女二人,窜至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赵庄村沟南组伺机盗窃。二人先进入村民曹某甲家中搜寻部分生活用品后,被告人胡某某又翻墙进入村民曹某乙家中,从曹某乙家中盗得部分生活用品。后二人将盗窃的生活用品收拾好离开,途中被曹某乙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4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及返还清单;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曹某乙、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慧娟
检察官助理:李晓龙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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