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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9********,傈僳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乡庄**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沾益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以沈某某殴打了张学能为由,在本市官渡区大板桥长水新村2号门外对沈某某拳打脚踢,致沈某某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双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胡某某联系电话1388856****、刘某某联系电话1898928****、郝某某联系电话1592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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