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6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2011年11月30日因抢劫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给被告人胡某某,向其购买10克冰毒和20个麻果;同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550元给被告人胡某某,向其购买10克冰毒和100个麻果;同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53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再转账给胡某某作为向其购买10克冰毒的毒资。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2526元转账给被告人胡某某,并将从胡某某处拿到的一个烟盒包装的毒品(实际约8克)送到夏某某位于本市海珠区**街**号**房的住处,被告人刘某某因此可以在被告人夏某某家中免费吸食毒品。
2019年6月26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上址其住处被抓获,当场缴获32包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0.1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19包红色药片(净重共计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冰壶3个、刀1把、电子称1把、封装机1台、包装袋4包、锡纸1卷、手机1台。同日20 时许,民警在上址被告人夏某某的住处楼下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当场缴获其手机1台。次日0时许,民警在本市海珠区**约**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当场查获其黑色苹果手机1台、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在其住处容留被告人刘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容留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及“华宇”、“刘高”等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拒不供认;被告人胡某某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并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并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与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惟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6卷、光盘10张。
3.被告人夏某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扣押的涉案物品:被告人胡某某涉案的黑色苹果手机1台、白色晶体一包(详见扣押清单:0002303);被告人刘某某的涉案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0002321);被告人夏某某的涉案32包白色晶体和19包红色药片、冰壶3个、刀1把、电子称1把、封装机1台、包装袋4包、锡纸1卷、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0002305)。以上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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