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2016年1月9日因诈骗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3月25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华某某为非法获取保险金,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6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D*****轿车、被告人华某某驾驶浙J*****轿车至桐庐县海康威视科技园公交车站附近,以故意撞车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胡某某让罗某某顶包。后人保财险桐庐支公司定损后赔付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人民币900元,被告人华某某分得人民币1100元;
2.2019年6月30日20时0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D*****轿车、被告人华某某驾驶浙A*****轿车至绍兴市诸暨市平阳村公交车站附近,以故意撞车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后人保财险桐庐支公司定损后赔付人民币17604元,其中被告人华某某人民币分得1500元;
3.2019年7月25日13时27分许,在桐庐县康乐小区9幢旁,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D*****轿车故意碰撞浙A*****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后人保财险桐庐支公司定损后赔付被告人胡某某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7月3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A*****轿车至桐庐县江北老世纪联华超市地下停车库,故意碰撞浙J*****轿车制造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胡某某让罗某某顶包。后人保财险桐庐支公司定损后赔付人民币1470元;
5.2019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D*****轿车、被告人华某某驾驶的浙J*****轿车至桐庐县富春江镇白云源路,以故意撞车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后永安保险桐庐支公司对浙D*****轿车定损人民币14000元,对浙J*****轿车定损人民币890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华某某均未到保险公司索赔;
6.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浙G*****轿车、被告人华某某驾驶的浙J*****轿车至桐庐县桐君街道康乐小区,以故意撞车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胡某某让罗某某顶包。当日平安保险桐庐支公司定损后赔付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8月26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A*****轿车至桐庐县桐君街道杨家坞村口,故意碰撞浙G*****轿车制造交通事故,事后分别让罗某某、李某甲顶包。当日,在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事故时案发。后平安保险桐庐支公司对浙A*****轿车定损人民币13000元,对浙G*****轿车定损人民币1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华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奚某某、李某乙、孙某某、钟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华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玲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华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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