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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史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5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南召县******号,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2019年1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南召县**镇**村**号,住南阳市**街**家属院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2019年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史某某开始在南阳市**街经营**海鲜店,该店内经营的泥鳅系从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经查,胡某某分别在油田、穰东、白牛及唐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邓州市**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泥鳅,史某某从胡某某处购进泥鳅向外销售。2018年11月21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海鲜店的泥鳅进行抽检,经鉴定,该批泥鳅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该批泥鳅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慧娟

检察员:刘光宇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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