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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49********,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30分许,在和林格尔县**乡**村吕某某家门前西侧,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胡某某手持铁锹将吕某某嘴部打伤,吕某某用拳头和手肘对胡某某身体进行殴打。2020年5月28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10日,经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左上肢皮肤外伤后瘢痕2.5cm,评定为轻微伤,左侧第5、6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吕某某仅因土地纠纷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轻伤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二份;

4.涉案铁锹二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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