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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原系花样年华汽车服务会所店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原系花样年华汽车服务会所店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桥南街花样年华汽车服务会所与同事唐某甲因工作发生纠纷,后唐某甲离开并于当天11时许与唐某乙、唐某丙乘坐唐某乙的粤J33****日产小车回到上址要讨回说法,并与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发生冲突继而斗殴,期间唐某乙持汽车防盗锁打伤被告人吴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胡某某及吴某某遂分别持石块及汽车防盗锁打砸唐某乙遗留在现场的粤J33****日产小车,致玻璃、左前门等部位被毁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52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官:陈可可

检察官助理:梁海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册八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汽车防盗锁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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