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东湖高新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江夏区**城**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住江夏区**城**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4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小区**幢**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6********,土家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江夏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江夏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江夏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刘峥,男性,1991年**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洪山区**岭**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蔡志锋,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江夏区**花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200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江夏区**都**栋**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胡某甲,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洪山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夏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江夏区**路清**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黄陂区**农场**村**湾**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江夏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6********,住江夏区**城**区**幢**单元**室,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江夏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江夏区**街**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9********,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大学**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江夏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洪山区**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21996********,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住江夏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江西**学院宿舍,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22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湖北**大学宿舍,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9********,汉族,大学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花园二期,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江西**学院宿舍,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7********,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98********,满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住江西**学院宿舍,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等30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6日、17日、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采用虚假信息登记取得“湖北****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在未取得其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招募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等人作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孙某某、熊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戈某某、石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罗某某、胡某甲、汪某某、邱某某、杨某某、袁某某、陶某某、罗某甲、唐某某、李某甲、左某某、蒋某某、黄某甲、夏某某、郎某某等作为公司业务员。公司成立后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等通过相关网站及相关小程序收集各类拥有收藏品人员信息,要求公司业务员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本,在公司不具备推销藏品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广泛拨打拥有收藏品人员电话,采用虚假宣传、层层递进推销的手法,骗取拥有收藏品人员的信任,以帮助销售收藏品的名义,以每件藏品4000元的价格,骗取拥有收藏品人员的“推广预付款”,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等1021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等30人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等30人的供述与辩解;4. 被告人孙某某等与受害人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等30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作为该诈骗团伙的负责人,系主犯,其中胡某某在诈骗团伙中主要负责人员培训、业务运作等工作,吴某某主要负责人员招募、网站运营、客服等工作;被告人孙某某、熊某某作为公司“经理级”层次人员,承担部分管理职责,系该诈骗团伙骨干成员;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作为公司“组长”层次人员,承担部分管理职责,系该诈骗团伙积极参与成员;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等人作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系从犯,其中董某某承担与受害人沟通、登记受害人信息、公司财务等工作,郭某某承担公司网站管理、客户回访、资料整理等工作,李某某承担公司网站管理、客户回访等工作,廖某某承担协助招募人员工作;被告人戈某某、石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罗某某、胡某甲、汪某某、邱某某、杨某某、袁某某、陶某某、罗某甲、唐某某、李某甲、左某某、蒋某某、黄某甲、夏某某、李某甲、郎某某等20人为公司业务员,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30人,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建翔 2020年03月0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邱某某、蔡志锋、戈某某、刘峥、石某某、罗某某、孙某某、吴某甲、熊某某、黄某某等12人现关押在新洲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胡某甲、汪某某等3人现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夏某某、郎某某、蒋某某、罗某甲、左某某、陶某某、袁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黄某甲、唐某某、李某甲等15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0份。
4.《量刑建议书》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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