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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吴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

被告人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6********,彝族,大学本科,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5********,傈僳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街**号。

被告人吴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2月2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5年10月2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1月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胡某某因吸食毒品麻黄素,于2015年10月2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麻黄素,于2017年11月2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茶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初,被告人胡某某与在校中学生茶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7月5日中午,二人约定在凤庆县凤山镇**社区**小区后面打架,后双方各自约人,被告人茶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甲报告给程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程某某即组织了杨某戊、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杨某丙、西某某(另案处理,以上均已判刑)等组织成员及学生共七、八十人,携带钢管、木棒赶到约定地点,与携带工具在此等候的胡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那某某、邹某某、杨某丁、李某乙等人斗殴。此次互殴造成李某甲、茶某某轻微伤,吴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胡某某助力车损坏一辆,李某乙摩托车损坏一辆、手机损坏一部及杨某丁电动车损坏一辆的后果。事后,茶某某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各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同案犯的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杨某丁、李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茶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茶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茶某某、吴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茶某某系案件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胡某某的邀约下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茶某某系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茶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在罗某某等人恶势力集团案中已判刑,现在押于凤庆县看守所;被告人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是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08539****。

2.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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