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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吴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商议带人到惠来县惠城镇***** 房胡某某住宅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胡某某表示同意。后吴某甲带参赌人员方某甲等人到胡某某住宅中以扑克牌“对红点”、“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其中“三公”投注额每人10元至100元不等,每天抽头渔利300元,参赌人员20多人。至同年5月15日下午,公安民警到胡某某住宅中抓获胡某某、吴某甲以及参赌人员蒋某某、朱某某等10多人,现场缴获赌资41320元及扑克牌一副。在该赌场存续期间,胡某某、吴某甲共从该赌场抽头渔利2100元,胡某某分得1800 元,吴某甲分得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某、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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