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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吴某甲等妨害公务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1、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辽阳市辽阳县**乡**村**组**号,现住白塔区**路**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吴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1992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吴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现住白塔区**路**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辽阳县公安局甜水乡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李某某带领辅警王某甲、王某乙到辽阳市白塔区纸机社区棚户区抓捕网上逃犯吴某丙,经排查后发现吴某丙出现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四名出警人员表明身份后当场将吴某丙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到场后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抓挠,阻拦出警民警抓捕吴某丙,致使四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东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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