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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吴某甲赌博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柘荣县**路**巷**号,住柘荣县**乡**路**号。2011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柘荣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元;2019年6月21日因赌博被柘荣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8月8日因赌博被柘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分别于2020年9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经商议租用柘荣县双城镇墘面43号3楼,组织他人以打广东麻将的形式赌博,由吴某某进行管理并抽头渔利,期间共非法获利13000元。2020年4月9日22时许,柘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对柘荣县双城镇墘面43号3楼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和参赌人员魏某某、林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姚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陆某某、吴某丙、林某甲、林某乙、江某某、姚某某、吴某丁、汤某某、魏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恩宁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柘荣县**路**号,联系电话1585939****;被告人吴某甲现住柘荣县**乡**路**号,联系电话188593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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