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4********,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周某某涉嫌诈骗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份至2019年0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等人在通许县玉皇庙卫生院开设中医馆,以中医治疗的名义为病人看病,在病人住院治疗期间,通过虚开治疗项目,从而提高病人住院费用,实际骗取医保金额205641.38元。
2018年07月份至2019年0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通许县冯庄乡卫生院开设中医馆,以中医治疗的名义为病人治疗,通过卫生院报销医疗基金,骗取医保金额50043.14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二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住院病历、医保报销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涉案款10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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