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雷某某经商量,计划用手机网络**APP软件中建立一个聊天群,在群里利用猜红包尾数的方法,吸引参赌人员参加赌博,谋取利益。同年2月三人每人出资3万元,购买多部二手手机、手机卡、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等作案工具,下载**APP软件,安装机器人抢红包软件,使用多个手机号码在**APP软件中注册**号。其中,胡某某使用其注册的**ID:**建立赌博群担任群主,赌博群ID:**,名称:“河西30-1000不 数带反水”(红包数额为30元至1000元不等),随后唐某某、雷某某注册的多个**号拉入该群并设置为群管理员,管理员名称统一为“河西”打头。建立赌博群后三人通过网络散布竞猜**红包尾数的赌博方式,并按照参赌人员赌资3%的比例向吸收赌客入群人员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吸收多名赌客。胡某某、唐某某、雷某某在赌博群中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采取与赌客单独猜**红包尾数,由赌客将30元至1000元不等数额分成5、6、9个红包,由三人根据红包个数、以及猜中尾数的个数,按红包金额7-50倍通过其三人控制的管理员账号与赌客进行赌资结算,至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胡某某、唐某某、雷某某操纵“河西30-1000不 数带反水”**赌博群共吸引拉拢赌客204人,涉案赌资2000余万元,三人获利至少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李雄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雷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对其三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之间处以刑罚,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金。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雷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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