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7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村**号。2012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路**弄**号**室。2011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均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7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获得的网络百家乐账号,组织赌客朱某某、严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等人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胡某某负责获取网络百家乐账号、提供场地、设备、赌资,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负责操盘、记账、配钞,三名被告人使用各自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与赌客结算赌资,获取的码量提成三人均分。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组织赌客朱某某、严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在上址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该百家乐赌博窝点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69万余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2.证人朱某某、金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参与赌博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上海市房地产、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产权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到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用于收取赌资的移动电话等物品;
5.经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赌客朱某某、严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支记录,证实三名被告人与赌客结算赌资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的前科情况及释放日期;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7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征询辩护人意见函》三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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