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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小区****单元**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小区****单元**,无业。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94********,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务工。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孙某某、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三次来到北戴河硅谷湾28栋东室实施盗窃行为,通过翻天台的方式进入到室内,将两台三星牌液晶电视、灯泡、衣服架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一台电视价值617元。

2.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商量一起实施盗窃行为,三人来到北戴河区硅谷湾小区37栋西室门前,胡某某持砖头将一楼窗户玻璃砸碎,后三人爬进房间,将室内的一台创维液晶电视、集邮手册、景泰蓝摆件、山水画、金箔画、茶饼、红酒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茶饼价值960元,集邮手册、景泰蓝摆件、山水画、金箔画价值2597元,红酒价值413元,电视、电钻、扫地机器人、夜灯、灭蚊器、体脂称、电磁炉价值3451元。

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书证:刑事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熊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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