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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季某某伪造身份证据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委住西宁市城东区******宾馆**号房间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季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委****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宾馆**号房间。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胡某甲办理假驾驶证15张和假身份证2张,被告人季某某办理假驾驶证1张和假身份证1张。2020年7月3日至6日,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在本市城中区**路、城北区**路等多地以出车祸需要借钱为由,多次使用假证件抵押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高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一千余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在本市城东区****号西宁**宾馆**房间被民警抓获,现场查扣被告人胡某甲伪造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利用伪造的假驾驶证及假身份证行骗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视听资料:光盘七张;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高某某、胡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利用伪造的证件行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季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善中

检察官助理:魏建青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季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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